如何处理北京自学会怎么办?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二章的认定和处理,北京自学考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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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理规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应认定为违纪行为:(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置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座位上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后继续回答问题;(4)在考试过程中窥视、接耳、打暗号或手势;(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噪音、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未经考试人员同意离开考场;(7)试卷、答题纸(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回答问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复制或协助他人复制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3)抢劫、窃取他人的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的复制提供便利;(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5)冒充他人而不是参加考试;(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7)填写与身份不一致的姓名、考试号码等信息;(8)传输、接收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9)其他以不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结果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考生在考试中作弊:(1)通过伪造证书、证书、档案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奖励资格和考试成绩;(2)答案相同;(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大面积考试作弊;(4)考试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核实;(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试地点、考场、评分地点的秩序;(2)拒绝或妨碍考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考试人员和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4)故意损;(4)故意损备;(5)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各阶段、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暂停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1)组织团伙作弊;(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作弊;(4)伪造、变更身份证、门票等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本科考试,考试成绩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取得考试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术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没收;被录取或者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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